發布時間:2022-11-29 09:28:58?? 瀏覽量:0
2022年11月22日,《宿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印發,現將《條例》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近年來,我市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但還存在著履約踐諾、回應訴求、要素保障不到位等短板和弱項,需要通過法治手段推動解決。2022年,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各市要“力爭盡快實現全省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全覆蓋”的明確要求,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條例》起草依據主要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并參考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一流營商環境行的意見》(皖發〔2022〕8號)等中央及省委相關文件要求。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堅持小快靈立法。中央及省、市委三級人大工作會議提出,“要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作用”,開展“小快靈”立法?!秲灮癄I商環境條例》《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已就保護市場主體、優化市場環境和政務服務等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和全國全省統一的要求,且發揮司法機關職能作用不在設區的市立法權限范圍內。因此,緊扣履約踐諾、執法監管、法律服務等法治保障環境的小切口開展立法,符合中央精神、切合我市實際。二是聚焦源頭治理?!栋不帐〈蛟煲涣鞣ㄖ位癄I商環境行動方案》作出了“建立簽訂合同協議、作出行政承諾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監管體系”的重要部署。在立法中落實“全生命周期監管機制”,對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兌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作出針對性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涉企糾紛、防止新增拖欠,保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回應企業關切。堅持用戶思維,是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和本次立法堅持的重要理念。經調研座談、梳理企業家訴求,企業界關于法治方面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政府履約踐諾、部門規范高效監管、公平公正執法等方面。依照上位法規定,按照“說到做到、服務周到,無事不擾、有難出手”的原則,針對企業訴求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立法有特色、真管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2年3月,市政府辦公室參加了市人大相關機構組織的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立法調研活動?!妒腥舜蟪N瘯?022年度立法計劃》經市委批準后,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共同成立了法規起草工作領導小組,雙方分管負責同志擔任“雙組長”。在“雙組長”的指導下,市政府辦公室積極開展收集立法資料、梳理企業家訴求、選聘專家團隊、組織起草等工作,于8月初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經廣泛征求各縣區、市直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條例(草案)》。2022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邀請了6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列席,就會議討論的《條例(草案)》議題發表意見建議。然后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2022年9月21日,《條例》經宿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18日,經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2022年11月22日正式印發。
四、《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設章節,共二十三條。
第1條至第4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原則和職責分工。第5條至第9條,明確了優惠政策制定和兌現。制定優惠政策過程中,充分聽取、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實施過程中委托第三方對優惠政策進行評估,實行動態調整;兌現責任單位主動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政策,簡化兌現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免申即享”。第10條至第13條,規范了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訂立合同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權利義務設定的均衡性、違約責任的對等性等進行審查。有關部門、機構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分析研判、及時預警。建立多元化解決機制,妥善解決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合同糾紛。第14條至第17條,提出了部門監管要求。部門嚴格落實國家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并支持開展非現場監管。在市場監管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當采取差異化措施。實行“綜合查一次”,減少重復檢查。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第18條至第22條,細化了輕違免罰、容錯機制、法律服務、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依法制定、公布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除處罰。建立容錯免責機制,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五、創新舉措
一是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者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應當實行包容審慎的監管機制,不得簡單禁止或者不予監管。二是實行首犯輕違免罰。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市場主體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職責分工。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司法行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數據資源、政務服務、投資促進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三是建立問責機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宿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